衡阳市应急管理部门出台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衡阳新闻网讯 通讯员周运动报道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全市应急管理部门直管工矿商贸企业涉及燃气的重大安全风险,防止直管工矿商贸企业涉燃气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省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应急管理部门法定职责,结合我市实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吸取近年来燃气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好应急管理部门法定职责,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强化直管工矿商贸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严格落实有关“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相关要求,坚决防范涉燃气事故发生。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摸清企业底数,精准查治问题,强化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切实提升直管工矿商贸企业涉及燃气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整治范围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重点突出列为危险化学品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和工业燃料生产企业;整治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贸企业将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作业行为。
化工医药、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应急管理部门直管的其他工矿商贸企业(不含商贸企业)使用燃气安全整治参照本方案执行,整治措施可参照《全市应急管理部门直管工矿商贸企业使用燃气安全问题分类整治清单》。
三、整治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危化监管科负责,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园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口实施)
1.摸排建立台账。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园区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包含丙烷、丁烷以及丙丁烷混合物等生产)和工业燃料(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台账。
2.分类精准整治。一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健全产品购销管理制度,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建立流向清晰可溯的购销台账,确保生产液化石油气和工业燃料流向可控。二是深入排查问题隐患。开展相关企业化学品登记专项执法,重点核查液化石油气和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化学品登记信息、“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落实情况,确保企业化学品信息登记准确,“一书一签”有效落实。三是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气质情况进行排查,确保生产源头气质达标、销售合法。四是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和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及液化石油气和工业燃料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事故隐患、问题线索,一律依法追查到底;其中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对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用)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对检查时发现企业涉及其他领域违法行为,一律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分类整治工贸企业使用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工贸监管科负责)
1.严管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评价。全面筛查工贸企业用作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设施是否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督促生产、储存未列入城镇燃气的危险化学品可燃气体并作为内部配套工业生产原料自用的工贸企业依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严查重大事故隐患。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对工贸企业涉及燃气设施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和“清零”。对工贸企业涉及燃气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停止生产,并联合城管(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3.加强问题移送处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工贸企业生产煤气或使用燃气用作非生产原料用途或其他“点供”、“直供”、“现场供气”所涉燃气设施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燃气相关标准规范的,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移送市场监管、城管(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录在案。
(三)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问题(政策法规科牵头,相关科室依据职责配合)
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涉及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执法范围的,加大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在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打非治违”执法月报及典型案例评选中,突出城镇燃气领域执法案例报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即日起到2023年11月底)。用三个月时间,在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园区安全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工贸企业等直管工矿商贸企业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相关情况,填报《全市液化石油气和工业燃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汇总表》《全市工贸企业使用燃气安全问题汇总表》和《全市工贸企业使用燃气安全基本信息情况汇总表》。督促相关企业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整改到位。集中攻坚阶段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企业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覆盖燃气风险的直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巩固全市应急管理部门燃气安全集中攻坚成效。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及时开展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事故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配合城镇燃气监管部门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直管工矿商贸企业涉及燃气事故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持续提升直管工矿商贸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应急管理局成立落实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组,由四级调研员龙驯蛟担任总协调人。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园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启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应急管理部即将下发的全系统工作方案,加强与城管(住建)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抓好、抓紧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园区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要及时予以依法处置;属于城管(住建)等相关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要定期调度直管工矿商贸企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指导基层应急管理部门和直管工矿商贸企业真正参与整治工作、推动整治落实、完成整治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园区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对照市安委会、省应急管理厅方案任务清单,明确内设机构牵头统筹本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做到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直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要切实督促涉及燃气的直管工矿商贸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配齐各类物资、器材、装备,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预案演练,不断提高涉及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利用应急管理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防范燃气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常识知识等内容的宣传教育,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顺利有效开展营造良好的安全舆论氛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燃气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要发挥安委会办公室作用,将燃气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实的地方和部门要及时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公开曝光,坚决纠正和防范“走过场”“做虚功”“搞应付”等形式主义。对涉及燃气的直管工矿商贸企业整治要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应急管理部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及时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约谈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园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并在应急管理部门年度考核评比中予以扣分。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事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报告政府提级调查,彻查原因、倒查责任,紧盯追责结果不放。
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园区安全监管部门)于2023年9月7日前将本县市区(园区)三个汇总表报送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并自2023年9月起每月18日前报送本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附:全市应急管理部门直管工矿商贸企业使用燃气安全问题分类整治清单
一、直管工矿商贸企业使用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存在以下合法性问题的:一律依法立案查处。
1.直管工矿商贸企业用作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设施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2.直管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储存未列入城镇燃气的危险化学品可燃气体并作为内部配套工业生产原料自用的工贸企业未依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二、工贸企业使用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整顿,并联合城管(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1.冶金企业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2.冶金企业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3.冶金企业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4.有色企业可能发生一氧化碳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5.有色企业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6.有色企业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7.建材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8.机械企业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9.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10.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燃气贮罐,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三、直管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煤气或使用燃气用作非生产原料用途或其他“点供”、“直供”、“现场供气”所涉燃气设施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检查发现后,一律移送市场监管、城管(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录在案。
1.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有燃气泄漏情况。
2.燃气埋地管道被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等问题情况。
3.压力表、安全阀等强检类安全装置没有定期检验校准。
4.燃气管道及设施被擅自拆改移动或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使用。
5.用气区域环境内存放易燃易爆类、强烈腐蚀类物质(如汽油、油漆、酒精等)。
6.没有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7.安全警示标志、管道流向标识未按规范安装。
8.其他应由有关部门管辖的涉及燃气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